义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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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7 22:50:00

亲朋好友要求搭顺风车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往往又会引发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的矛盾。究竟应不应该追究驾驶人责任?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马领海张国宪

基本案情

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春从洛宁老家去义马,同村的张某、程某某、董某某要求趁车,张某春接受了他们的请求。途中,张某春驾驶的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轿车侧滑又与温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程某某、董某某受伤,三车损坏。年11月24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12月11日,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义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重大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春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张某春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于免费好意搭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春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合同行为,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本身属于道德范畴,如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对于“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多是亲戚、朋友等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与其他普通案件区别对待。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搭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了对方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免责的权利。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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