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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凶宅rdquo你敢买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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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杭州某小区一位林女士的房子出租给某公司,近日某员工在房间内上吊自杀,原因不明,对于逝者我们都表示同情,毕竟不是伤到极致,一般人不会选择自杀这么极端的手段,我们为逝者感到惋惜,愿逝者安息。

但是今天我想谈的是,房屋变凶宅,房东怎么办?

“凶宅”你敢买么?

林女士的房子位于杭州,根据网上查询的数据,该小区售价每平米元左右,且还在持续增长中。但林女士的房子却因有租户非正常死亡在房屋内,出售和出租都受到影响。因此,当林女士希望承租方也就是自杀员工所在公司能够进行补偿时。很多人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支持应该探讨。笔者在这里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凶宅”是否影响到房屋的出租和出售

很多人说,那都是封建迷信,什么“凶宅”?!我们新时代相信科学,那些东西都是封建糟粕。

可现实是,很多人确实忌讳“凶宅”。

所谓“凶宅”一般是指该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例如凶杀、自杀甚至严重意外。

年上海某地就曾有案例,当事人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是“凶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据此提出出售人隐瞒重要信息,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该诉讼请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起,由此可见,所谓传统思想也好,封建迷信也罢,确实会在现实中影响到“凶宅”的出售或者出租。

将心比心,若是你我,租房后才发现该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也会心生疑虑,甚至不愿居住。

林女士的房屋确实因为此事短时间内很难出租或出售,这样的损失也确实存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林女士要求赔偿无可厚非。

二、谁来赔偿?

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发生了“非正常死亡”已经很不幸了,例如被杀,或者自杀,对于其亲人家属来说,都是一种伤害,这种情况下,要求其赔偿伤害了他人感情。

但是,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过错的房东来说,仅仅因为将房屋出租,发生这种非他本人所能控制的事情,造成其房屋贬值甚至无法出租,对其财产的损害,难道就是应该的么?

损失客观存在,要求谁赔偿却成为难事。

就本案来说,个人认为,林女士要求公司赔偿是合理的,基于合同相对性而言,林女士是同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入住多少人,谁住进去,她是完全不知道也无法控制的。该公司的员工自杀在该房屋,给林女士带来的损害,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公司来承担。

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由于房屋成为“凶宅”,房屋贬值,或者无法出租,造成的损失额度,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评估机构能够评估。

笔者认为,该数额就可以由法院,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该房屋在当地的正常售价,和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后的售价进行对比,例如降低10%到20%之间来进行判断。同时还要结合该房屋所在的位置,房屋的新旧程度,面积大小,基本设施,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当然,还要考虑造成“凶宅”的租住者是否存在个人过错,例如自杀,租住者本人的过错显然要大一些,但是如果是他杀,是否应当由杀人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出租房屋是经营行为,那么房东就要承担经营风险,有租客非正常死亡,也应当属于经营风险的一种,房东自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因此,综合以上,笔者认为,该房屋的赔偿数额,应当是计算出贬损价值后,结合双方过错来进行分担。

作者: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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