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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典型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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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垄断协议案件

国家工商总局年第2号竞争执法公告公布的案件,即江西省工商局年查办的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实质上属于混合垄断协议案件。

案情简介

年8月6日,江西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并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涉嫌达成垄断协议案立案调查。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独家经营泰和县城散装液化石油气业务,与该县江西省赣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新深港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泰和县马市普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泰和县辉煌液化气站、夏富华、郭继红达成协议:由华维气站一家经营泰和县城的散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业务,马市普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责液化气批发业务(不再从事散装零售),万合液化气站负责万合附近乡下散装零售业务,赣中南公司、辉煌气站、新深港公司、继龙气站均停止县城液化气零售业务。华维气站按月支付赣中南等6个经营者现金9.4万元至10.4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西省工商局认定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责令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13.万元。

评析

该案中,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与其他6个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排除正当竞争,成为该地区液化石油气零售的唯一供应者,使得消费者只能选择与其进行交易,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独家垄断经营零售液化石油气,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行业,损害了该地区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的竞争活力,而其自身因为没有其他经营者的良性竞争容易固步自封,难以通过创新发展推动企业的进步,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市场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该案件案情不复杂,案件定性也比较容易,但是纵观该案的行*处罚决定书,不难发现该案的定案证据均为证言证词,没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垄断协议。由于没有书面材料支撑案件,证据材料不扎实,当事人之间很容易串供或者翻供,造成案件反复。江西省工商局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各相关方的口供证据,在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没有正式财务账目的情况下,走访其下属的9个经营部,仔细核查每笔支出,证据材料充分翔实、环环相扣。在定性处罚环节,江西省工商局充分考虑情理与法律的结合,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复议或者行*诉讼,顺利结案。

二、搭售案件

搭售是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强卖行为,搭售违背了平等对待每一个交易者的经营理念,限制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相对减少竞争对手交易机会,增加市场进入障碍,给竞争带来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利乐案是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典型搭售案件。

案情简介

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相关企业投诉,对利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利乐集团相关企业滥用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市场、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市场、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搭售、限定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在利乐集团配合案件调查并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在中国大陆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

评析

国家工商总局首先认定利乐公司在提供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其中前者包含在绩效确认期搭售包材、保证期搭售包材与租赁期搭售包材3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论证这4类搭售行为不具备正当理由,排除、限制了包材市场的竞争,整体上体现了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相呼应的“事实认定+不正当性认定”两阶段标准。“事实认定+不正当性认定”两阶段标准与欧美法院、执法机构所采用的主流搭售规则具有内逻辑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将“忠诚折扣”作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从性质上看,利乐的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纵向非价格限制的一种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对利乐公司作出6.67亿元的罚款,利乐公司没有提起行*复议或诉讼,但与欧盟国家相比,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不大。长期以来,发改委、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计算罚款时,一般对法条采取限缩性解释,把罚款总额限定在“立案前一年”经营者“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子公司、分公司”,“所涉业务销售额”的1%至10%之间,有时对配合执法的经营者按罚款上限的“3折”到“1折”从轻处罚。这种做法导致垄断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很低,可以“讲价”的余地大,让行为人缺少积极配合调查的动力。

三、排他性销售案件

排他性销售往往要求在某个市场或该市场的某个区域,上游生产商的产品或服务只能提供给指定的下游销售商,即被指定的下游销售商常常是某个特定区域被指定的唯一经销商。这种地域限制的管控模式对市场经济环境具有巨大的破坏力。首先,排他性协议会阻碍下游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减少同一品牌内经销商的竞争。其次,排他性协议会成为上下游经营者进行价格固定的有效方式。通过销售地域限制,每个经销商在自己的区域内都可以实现垄断,采用使其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最后,排他性协议会助长生产商的价格歧视。如果实施价格歧视的生产商有足够的市场力量,消费者将不得不到其指定的销售地域购买高价商品。

(一)国内家电行业价格垄断第一案——海尔垄断协议案

案情简介

年,上海市物价局就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家公司对经销商进行严格价格控制、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年以来,上述3家公司通过发布销售*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要求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执行“统一指导价”“统一零售价”,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口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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