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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开了一份一审判决书引发网络热议。河南一女子产后抑郁患精神疾病,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判决书全文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李小,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被告李小之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被告李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到渑池县民*局办理结婚登记,次年1月29日生育女儿张某2,同年8月被告外出打工,春节期间回家几日,平时近无音信。女儿一直随我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频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修复,故提出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生孩子以后患了产后抑郁症,原告应给被告看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小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聂某2。被告生产后精神异常,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年4月9日又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近年来,被告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患××,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小离婚。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聚法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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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益民律师

揭益民律师,兰州大学法学学士,执业生涯二十余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主要从事民商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公民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诉讼,私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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