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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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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耀*徽·为天平增辉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失信惩戒期间,被执行人违法上述规定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信息审核人:索良志/信息责编人: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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