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桥式起重机
0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条》: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其中吊运熔融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一次。检验机构根据各类别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工作级别以及事故隐患风险程度等因素,经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可以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0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03
《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3.2.3:
吊钩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基本尺寸的5%,否则吊钩应报废。
0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4.1: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05
《钢丝绳夹》附录A1:
钢丝绳夹应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钢丝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06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5:
钢丝绳的安全使用由一下情况判定:钢丝绳的内部和外部磨损及锈蚀、变形、绳端断丝、绳股断裂等。
07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3:
钢丝绳在安装时应涂以润滑油脂。钢丝绳应在必要的部位做清洗工作,二队在有规则额的时间间隔内重复使用的钢丝绳,特别是绕过滑轮的长度范围内的钢丝绳在显示干燥或锈蚀迹象之前,均应使用其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08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附录A2:
钢丝绳直径小于等于18mm,绳夹最少3组,大于18~26mm最少四组,大于26~36mm最少五组,大于36mm~44mm最少6组,大于44mm~60mm最少7组。
09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筒壁磨损达原壁厚度20%。
10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3.2
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10%的应报废。
1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5.1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身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攻称直径的0.5倍。
1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5.3-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应报废。
1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6.7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均应社防护罩,或者防护栏。
1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8.10.3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1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6.7-d
制动衬垫出现以下情况应更换或报废:
(1)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
(2)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3。
1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裂纹应报废。
17
《起重机械安全过程》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18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6.7-e.1
制动轮出现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时应更换或报废。
19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6.7-e.4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应更换或报废。
20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3.1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再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而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2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1-m
夜班操作起重机时,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度。
22
《炼钢安全规程》8.4.4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70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均必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2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7-b
在钢轨上工作的铸造车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应报废。
2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8.8.1
交流供电起重机电源应采用三相供电方式。设计者应根据不同电网采用不同形式的接地故障保护,并有用户负责实施。
2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口们,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27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57条
起重机应当设置短路及过留(过载)保护、过压及施压保护、零位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
2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56条:
起重机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当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当与起重机无关的其他设备连接。
29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8.10.1
每台起重机的照明回路的进线侧应从起重机械电源侧单独供电,当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种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30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0.1.3
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标牌,标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3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62条
控制器应当操作灵活,有合适的操作力,档位应当定位可靠、清洗,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在每个控制装置上,或者在其附近位置处,应当贴有文字标识或者符号以区别其功能,并且能够清晰地表明所操纵实现的起重机的运动方向。
3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10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归到断布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3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3.5.2
任何人登上或者离开起重机械,均需报告在岗起重机械司机并获得许可。
3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6.2
当物料有可能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形式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地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mm-10mm。
3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10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3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6.5.1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打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37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6.5.2
桥式起重机打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断布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于滑触线意外接触。
3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76条:
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的部分,例如主梁下翼缘板、吊具横梁等部位应当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39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51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器(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的),应当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场合,应当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
40
《起重机司机室第1部分:总则》4.1
起重机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工作。
4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5.8
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4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5.7
司机室的窗户离地板高度不到1m时,玻璃窗应做成不可打开的或加以防护,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m,玻璃窗采用钢化玻璃或相当的材料。
4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8.2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或手扶栏杆之间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过1.3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
4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7.1.4
梯级踏板表面应防滑。
45
《用电安全导则》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4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2.3.2-j
起重机操作必须具有操作起重机械的资质,出于培训目的在专业技术人员指挥监督下的操作除外。
47
《炼钢安全规程》8.4.6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8
《炼钢安全规程》8.4.7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
49
《起重机钢丝上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2.1
钢丝上在释放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清洁。
50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中午,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1
如对于电源切断装置或启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在制定人员取消这类信号前,司机不得接通电路或开动设备。
52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5-3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3-2
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55
《炼钢安全规程》7.3.5:
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56
《炼钢安全规程》7.3.7
往炼钢炉兑铁水是,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57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1
司机操作起重机械时,不允许从事分散注意力的其他操作。
58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5
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NO.2龙门吊
0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10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0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4.1.1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滑落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的要求。
03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5.6
绳股断裂。如果整支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0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6.7-c.1
传动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应更换或报废。
0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1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0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07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5.7
司机室的窗户离地板高度不到1m时,玻璃窗应做成不可打开的或加以防护,防护高度不低于1m;玻璃窗采用钢化玻璃或相当的材料。
08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5.8
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09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5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
10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1
当离开无人看管的起重机之前,将所有控制器置于“零位”或空挡位置。
NO.3电动葫芦起重机
0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2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02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10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0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6.7
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而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04
《用电安全导则》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0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1.2
起重作业计划应保证安全操作并充分考虑到各种危险因素。如:载荷的特征和起吊方法,确定起重机起吊的载荷质量时,因包括起吊装置的质量等。
NO.4汽车吊
01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9.3
主要受力构建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来采取阻止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或停止使用。
0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6.4.9-3
各液压阀装置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0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9.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04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8.1.2-i
日常检查中要检查照明灯、挡风屏、雨刷和清洗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
05
《施工现场机械检查技术规程》6.4.2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方垫方木,使回转支撑平面处于水平状态,水准泡居中,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06
0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4-b
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07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5-g
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要避免突然的起动和停止。吊运速度应控制在使物品的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的摆动有危险时,应做成标识或限定的轮廓线。
08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7.2.5-d
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0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5.3.3.-d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kv,最小距离2米;35~kv最小距离4米;kv最小距离6米;kv最小距离为7米。
NO.5塔吊
01
《塔吊起重机安全规程》8.1.6
电器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示灯,门外应有警示标志。
02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4.7.2
塔机主要承载构建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03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按设计要求做相应处理,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出设计要求外接触面不应涂漆。
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10.1.2
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等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05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2
包括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回转限位、支腿回缩锁定装置、防碰撞装置、缓冲器及端部止挡、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水平仪。
06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4.2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按设计要求做相应处理,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接触面不应涂漆。
07
《施工现场机械设别检查技术规程》6.5.9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0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8.45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或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09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8.1.3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欲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10
《塔式起重机安装规程》6.8
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再轨道上移动。
NO.6叉车
01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8.4
在所有机动工业车辆中,都必须装有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它可以是行车制动器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车制动器。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必须由人工操纵或自动控制,如果不是认为释放,它将始终处于制动状态。
02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8.4
车上必须装有一种装置,可用它断开电动车辆的控制线路和内燃车辆的点火装置或启动装置,或使他们不能工作。
03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2.2
乘驾式高起升车辆必须安装护顶架或设有安装护顶架的接口。
04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1.1.1.6
动力驱动的升降装置必须装备放置在货架越程的装置。
05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2.3
高起升车辆在设计上必须保证可以安装挡货架。
06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1.1.1.4
货叉架和货叉必须安装下列要求设计和制造:防止货叉从货叉架上意外脱落;防止货叉意外横向滑移或脱落。
07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0.1.1.2
燃油箱和加油设备外溢或露出的燃油只可以流到地面上,而不得流到发动机、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部件上或驾驶室内。在作业条件下不允许燃油外溢。
08
手柄控制:手柄应位于驾驶员右手位置并与运行控制器明显地区分开。应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标清楚。每个图形符合必须固定在其对应的操纵杆上或附近。
0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5.3
在作业区必须有足够照度的灯光。车辆辅助灯光必须完好可用。
10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2.6
车轮防护罩:车辆超出车体轮廓线时,必须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尽可能避免驾驶员在正常作业时受到车轮锁抛出物体的伤害。
11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1.1
驾驶员的资格:机动工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操作证。
12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1.3
除了备有乘客专座外,车辆不得载客。
13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1
无论车辆起升部件有无载荷,必须禁止任何人通过或站在车辆齐声部件下面。
14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1
驾驶员必须特别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或移动的物体,且必须随时提防行人。
15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1
工业车辆或工业车辆与属具的联合体只允许搬运不大于其额定起重量的载荷。
16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2.2-a
采用货叉拣取载荷时:火车间距必须适合被搬运载荷的宽度。
17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2.2-b
货叉必须尽可能深的插入到载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的区间。然后货叉必须起升到足够高度以拣取载荷。
18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2.2-a
货叉间距必须适合被搬运载荷的宽度。
1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3.1
车辆运行时,驾驶员不得将身体踏出车体的外轮廓线。
20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3.1
驾驶员必须避免车辆驶过松软物体,以免导致物品损坏或人员伤害。
21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3.3-c
车辆不得在坡面上转弯,也不得横跨坡道运行。
22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3.2
车速必须和车辆行驶区域内的人员活动情况、能见度、道路或地面情况以及载荷情况相适应。车辆在湿滑的路面上运行时必须特别小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车速控制在可安全停车的范围内。
23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14.2.3.8
驾驶员离开时,承载装置必须降到最低位,控制装置置于中间位置,动力关闭;停车制动器拉近,车辆停稳以防意外运动或未经批准被他人擅自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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